破产私企老板债未清不得高消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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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10: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据报道,酝酿10年之久的《破产法》草案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仍给国企政策性破产保留空间。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破产后,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 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为防止出现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负责人却依然进行各种高消费的情况,草案规定,企业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上述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草案适用范围没有涵盖“普通自然人”,但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意味着“商自然人”,已纳入了破产范围。这两种宣告破产的“商自然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在被免责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并且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但可以有权保留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 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这次也被正式引入这部企业破产法草案之中。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当事人。草案规定,管理人不仅可由依法设立或者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肖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