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基金会冠名有讲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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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11:08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近日签发第26号部长令,公布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根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还指出,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有迷信色彩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基金会的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