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台“二手车案”遭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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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11:1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江苏东台市人谢占东买了两辆二手车后,即到当地公安机关作了鉴定,未发现有赃车嫌疑。上海公安机关后来查获该车是赃车,他们通过审理,认为谢占东是善意收购,没有对谢占东作出处罚。然而事隔一年后,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却以“收售赃物罪”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谢占东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同一案件,为何在一年之后出现了另一个截然不同的“结果”,近日,记者专程到东台了解此事。
一年时间两种结果 据当事人谢占东介绍,2000年12月17日,身为江苏省东台市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科长的他从该市交警周育军手中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2001年1月,谢占东由他人介绍,从邻县人陈某手中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自用。约半年后,上海警方查获谢购买的这些二手轿车均是由陈文林、徐九清、丁以根等人从上海盗窃来的赃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件时,认为谢、周两人均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属善意收购,没有对谢、周二人作出处罚。但就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一年后,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对谢占东和周育军立案侦查。 2002年8月13日晚,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徐国成、黄龙舍等人将谢占东带至兴化市戴窑镇天国旅社,将其关押在一间用钢管封死窗子的房子里,完全隔绝与外界的联系。第二天,办案人员告知谢占东,他已被监视居住。谢共被关押了17天,周育军也被关押了21天。 又过了近一年后,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对谢、周两人提起公诉,而当谢、周两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检察机关越权侦查后,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又以“玩忽职守罪”补充起诉。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谢占东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侦查和程序都是违法的,当场离开法庭。2003年9月30日,东台市法院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决:谢占东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周育军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04年2月,谢、周二人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年5月24日,东台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检察院:我们在程序上合法 近日,记者来到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采访。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钱亚祥对记者说:“我认为我们在程序上是合法的。我们先是以玩忽职守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但在查处的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他有收购赃物的嫌疑。”记者问“既然已发现有收购赃物的嫌疑,为什么不移送至公安机关”,钱副检察长说:“当时这个案子已经侦查终结,证据充足,所以不需要再移送至公安机关,况且法院已作出了判决。”记者问及钱亚祥副检察长谢占东到底犯了“玩忽职守”罪中的哪一条时,钱副检察长称,具体的要看相关法律规定中的条文,由于时间比较久远,他已记不清楚。 法院: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据谢占东讲,法院认定他们犯有“收购、销售赃物罪”,其主要依据是谢购买车辆的价格偏低,已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认为谢占东对车辆来路“理应引起怀疑”。谢占东购买的二手车的价格到底低不低于市场价格呢?据调查,谢占东是以6.8万元、7.5万元的价格分别买了两辆车,而盐城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于2002年12月将执行的盐城市磷肥厂的一辆牌号为苏JC1616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拍卖给盐城市鞍湖化工厂,拍卖价格仅为6万元(含车辆购置附加费1.5万元)。 谢占东又向记者说到,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曾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过书面申请,盐城市中院也给申请作了答复。但记者来到东台市人民法院,法院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法院应判谢某等无罪 谢占东的辩护人盐城东亭律师事务所杨青律师告诉记者,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这是一起“收购、销售赃物”的刑事案件,但最终侦查和公诉机关却都是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收购、销售赃物”的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违反了案件管辖分工的法律规定,所以检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都是无效的,所以法院应判谢占东等人无罪。 杨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开始是以涉嫌“收购、销售赃物”提起公诉的,但当事人辩护律师指出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已超越管辖权,30多天后又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补充了一份公诉书对谢等人提起公诉。“收购、销售赃物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行为,这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检察院的这种做法完全是违法的,况且一个事实应只有一个罪名。而检察院对同一事实使用两份起诉书,所以两个罪名是十分错误的。”当谢占东将所购车辆送到东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鉴定时,并未发现可疑之处,东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并出具了一份鉴定证明。本案是以“玩忽职守”立案侦查的,根据最高检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玩忽职守”立案的,应当具备一定的情形。在本案中,谢占东和周育军购买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履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江南·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