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院“个人重大事项”记入“廉政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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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11:46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6月27日电(张晓晶、祁云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鲁霜霜购买了一款私家车,在购车的当天,就将有关情况向院里进行了申报和登记,申报情况经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同时被记入他的“廉政档案”。 从今年起,济南中院为每一名干警都建立了“廉政档案”。除了将个人基本情况、住房、家庭经济收入、礼品登记、奖惩等正常情况一一记录在案之外,干警的个人重大事项
需申报的“个人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车辆的购置、更换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以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外活动情况;本人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外国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情况;拒礼拒贿、见义勇为、扶弱济贫、立功受奖、助人为乐等情况;案件质量追究、信访案件查处、意外事件等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这些“个人重大事项”,法官应当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纪检部门。 据济南市中院院长马永胜介绍,建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目的在于全面、动态地掌握干警的财产、支出状况,强化对干警的廉政监督,有助于树立干警的威信,维护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