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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有了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14:11 扬子晚报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近日签发第26号部长令,公布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规定》还指出,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有迷信色彩的;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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