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公共场所销售药品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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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14:32 扬子晚报 | |||||||||
日前,江苏省加强了对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严禁无证销售药品行为。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人们经常会发现有设点销售滋补药品、晕车药、感冒药、六神丸、人丹等外出和旅行常备药品的现象。据调查,这些销售点绝大多数并不具备药品经营、储存和管理的基本条件,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对在这些公共场所销售药品,《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明文规定,即必须具备药品经营的条件,依法取得《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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