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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完成起草已送交国务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17:35 新华网

  这份被喻为电监会“立身之本”的文件已送交国务院;其制订的主要根据是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的基本原则

  《电力法》修订草案自2003年底形成后,至今仍无进一步进展的消息。

  一位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人士近日告诉《财经时报》,一些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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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修订工作拖延,核心仍是如何界定国家发改委与电监会关于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电价监管这两项职能。

  国家电监会成立的初衷是对中国电力行业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但现实情况是,国家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审计署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目前都对电力企业拥有监管权力。在行使具体监管职能时,国家电监会与这些政府部门仍存在职能交叉重叠。

  浙江电力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骆明向《财经时报》举例说,电力投资项目审批、电价制订与审批等都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国家电监会仅拥有“效力不明确的”电价调整建议权。在电力企业投融资监管、电价监管等方面,电监会行使监管职能的力度和权威性受到影响,本身的存在也将变得可有可无。

  目前,国家电监会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都在组建和完善中。有关人士认为,只有先协调并明确电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和职责界定,并通过修改和制定电力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培育和建立竞争性区域电力市场,中国电监会才能逐步开展电力监管工作。

  此外,中国电力行业长期处于政企一体,人财物垂直一体化监管体制中,尽管现在从形式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越位、缺位现象,两大电网公司仍然集输电、配电、售电、调度于一身。

  电力专家毛青原认为,垄断体制进一步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应该加快电力输配分开改革,打破电网垄断,尽快修订《电力法》,推动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一位参与《电力法》起草工作的人士介绍,新的《电力法》基于“大监管”理念,即监管的范围不仅是整个电力市场,还要综合考虑电力工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电力发展的科学规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

  这种理念使得《电力法》在修订中面临一些障碍,包括电力市场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向《财经时报》表示,新《电力法》目前还只是一个“草案”,出台的具体时间无法敲定。

  但《财经时报》另外获知,被喻为电监会“立身之本”的《电力监管条例》已起草完毕,并送交国务院,等待审议。这一《条例》主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的基本原则,将明确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最初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监会的主要职责限于对竞争性电力市场的监管;而“三定方案”则明确规定,电监会可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

  显然,二者对国家电监会的职能定位是有差异的,在《电力法》修订中也引起一些争论。例如,对电力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开展电力业务准入审核、电价执行监督检查等职责究竟由谁负责?或以谁为主?进而引伸至电监会派出机构应派到哪一级,是大区还是省、地区、县?等等。(文钟华/)(来源: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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