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航班延误补偿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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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4:42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新闻主体:国家民航总局近日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根据这个意见,今后乘客在坐飞机的时候,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长时间延误,将可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应当改成“赔偿”盛大林
航班延误补偿意见中的“补偿”二字令人不解,为何不是“赔偿”呢? “补偿”和“赔偿”涵义不同。从“质”上讲,“赔偿”有承认过错之意、含有惩罚的意味,因为“有错”所以“受罚”和“赔偿”,而“补偿”则没有“认错”和“惩罚”的涵义。从“量”上讲,“补偿”小于“赔偿”,因为“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赔偿”除弥补损失外还有惩罚性的增加量。比如因为航班延误损失20万元,那么“补偿”只会小于或等于20万元,而“赔偿”可能会大于20万元。 航空公司确实应该因部分航班的延误而对旅客进行“赔偿”。既然航班的延误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也就是说航空公司承认自己在航班延误上有过错,那么,航空公司就应该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给旅客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补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可以找到根据,同时这也是国际惯例。在美国、欧盟等关于航班延误的国际公约和规定中,都只有“赔偿”,并没有所谓“补偿”。 此前有报道说,中国民航此次关于航班延误的改革,就是民航总局负责人考察欧美的航空服务后“借鉴”的结果,可为什么要把“赔偿”换成“补偿”呢?延误补偿不能单边决策刘宝庆 既然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是乘客和民航双方的事,就得听取乘客的意见,举行必要的听证会。 目前有些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但这些部门在价格、服务上还是善于听取民意的,每年的春运铁路部门都举行价格听证会就是最好的例证,这一制度已成为常态。作为空中运输的民航部门,也应当放下架子,不能再“高高在上”了。 从《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超过8小时以上。也就是说,延误4小时以上才有补偿,如果不足4小时就没有,这个时间的底线是民航部门作出的“单边”决定。难道说,延误乘客4个小时时间还嫌少吗?如果照此标准执行,航班的延误不可能减少,只能增多。 显然,民航部门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是“单边意见”,没有听证的补偿标准是不完美的,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提高解决航班延误问题的主观能动性。补偿具体规定有待商榷汉江风 指望《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成为解决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因为航班延误而产生的利益冲突的“灵丹妙药”,未免有些不切实际。 首先,该指导意见规定,只有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乘客才有可能得到航空公司的补偿,而在我国,航班延误的原因一直都是由航空公司自行认定的,因而难以保证其客观公正性。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航空业长期处于垄断经营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因为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要想让这一指导意见真正成为化解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矛盾的利器,首先必须改变由航空公司自行认定航班延误原因的状况。 其次,根据意见规定,航班延误的“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这也值得商榷。可以想像,这样制定出来的规定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航空公司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事实上,就连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本身也是航空公司利益的反映,比如该意见规定: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诚然,乘客采取“罢乘”、“占机”的方式应对航班延误确有不妥之处,但是,对于航空公司缺乏第三方约束的“承诺”,乘客凭什么一定要相信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