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提示书保护投保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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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4:54 山西晚报 | |||||||||
本报6月27日讯 (首席记者滑艳兵)“您的分红、投资收益将是不确定的,业务员任何演示计算都是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分红、投资收益的承诺。”这是7月1日起,购买人寿保险的客户,将会先拿到的《投保前特别提示书》中的一句话。这种做法,并不是哪一家保险公司的创新之举,而是山西保监局的一个硬性规定。目的是为了让保险条款通俗化,防止以往频频发生的误导客户问题,保护投保者的合法权益。
从7月1日起实行的投保前特别提示制度,旨在规范我省寿险营销和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从源头上防止误导消费者。据了解,特别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保险营销人员开展业务时需出示有效证件;保险业务员有义务向客户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以及保险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事项,比如保险责任及开始时间、除外责任及责任免除、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限制等;投保人在听取营销人员介绍的同时,要全面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而不是仅凭营销员的口头介绍就给付保险金;针对分红、投资保险与传统保险产品的不同特性,《投保前特别提示书》(简称提示书)中说明:“您的分红、投资收益将是不确定的,业务员任何演示计算都是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分红、投资收益的承诺。”“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向您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或分红业绩报告。”以免消费者有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规定,寿险营销人员在推销保险时,应将提示书交给客户,待其阅读后,应和营销员在提示书上签字。客户购买保险后,营销员应该将签字后的提示书和投保单一起交回保险公司。代销保险的银行、邮政应把印制的《投保前特别提示》悬挂或张贴在代理网点投保窗口的显著位置。客户如果要购买保险,销售人员也应指导投保人阅读提示内容。 为预防提示书上出现代签名现象,山西省保监局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并把提示书和投保单一并存档,在客户回访时,回访人员应对营销员是否出示提示书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银行、邮政的保险销售人员应该自觉引导投保人投保前,认真阅读提示内容,各保险公司应该把保险销售人员是否引导阅读等作为客户回访的内容。山西保监局和山西银监局将加强对提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不执行该项制度的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