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大头婴”状告不法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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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8:11 东方网-文汇报 | ||||||||||||||||||
要求赔偿25万余元,法院已受理
此后,小奥强亲属多次与该县某镇的直接销售者张某等交涉,张某等承认向原告销售“伊鹿”奶粉的事实,经查,太和县“伊鹿”品牌奶粉经营部是2001年开办的,登记经营者成了被告。 诉状认为,被告销售不合格奶粉的行为给小奥强带来巨大的人身损害,也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他们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医疗损失、精神损失等25万余元,其中小奥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其父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