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近视与高度重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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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9:57 中国环境报 | |||||||||
“高度近视”与“高度重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天壤之别。 6月17日《中国环境报》图片报道了在贵阳市旅游乡———高坡乡,一个铁合金厂排放的黄褐色烟雾蔽天盖日,对周围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面对污染企业明目张胆地排污,人们不禁要问,当地那些近在咫尺的管理部门莫非都患上了“高度近视?
那位可能并不熟悉当地环境的记者可以将企业污染行为曝光,而当地政府及环境监管部门却对其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的确令人困惑。与高坡乡的环境监管人员不同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环保人员对贵港市红旗纸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排污问题“高度重视,租船在该公司排放口江段蹲守6夜,终于发现了该公司夜间从偷排暗管违法排污的行为,对其进行了处罚(《中国环境报》2004年6月14日)。 两种大相径庭的态度,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前者百姓受污染怨声载道,后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拍手称快。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既然是监管,就应该尽职尽责,对环境污染“高度近视”就是渎职行为。窃以为,我们不仅要追究那些非法排污者的责任,还要查查我们的地方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究竟是渎职还是腐败。这样才能根治一些地方环保工作中“高度近视的弊病,从根本上确保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