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者赔钱 “新世纪”连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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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0:20 温州都市报 | |||||||||
小陈 本报讯物业公司员工在行使职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伤对方,受害人将打人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本报曾作报道)。近日,苍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钦排赔偿原告吴招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33.5元,被告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12月12日,被告陈钦排作为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在行使职责时,与原告吴招托发生争执,继而殴伤吴招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于是,苍南警方对陈钦排处以行政拘留3天,但被告对原告吴招托的医疗费用等并未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陈钦排的行为是错误的,故其对原告吴招托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应予赔偿,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小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