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成了被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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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0:20 温州都市报 | |||||||||
潘伦 本报讯作为消费者,在使用电器过程中,手部被烫伤,本来是受害者,却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法将店主抓伤,并将其店内的物品损毁,结果成了被告人。近日,龙湾法院审结了这件故意毁坏财物的案子。
2003年1月13日,被告人叶某到龙湾区蒲州街道张某的文具店里购买一只电暖手器,在使用过程中,暖手器发生爆裂,器内容物烫伤了叶某女友谢某的手腕。为此,叶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解决此事,均未果。同年2月16日下午,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叶某将张某店里的柜台玻璃击碎,谢某与张某也相互厮打,张某的脸部被抓伤,随后谢某将店门口烧茶叶蛋的锅扔到店里面,锅里的汤水致使地上的部分文具损毁。张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张某店内的文具损失经鉴定估价为5489元。案发后,叶某与谢某已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16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谢某因商品消费时质量问题引起的损赔纠纷,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张某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伤害时,未能及时理赔,有一定过错,而叶某与谢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张某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最后法院作出对被告人叶某与谢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潘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