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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鬼之间--大毒枭谭晓林如何走上不归路(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0:55 新华网
缅甸毒枭谭晓林在昆明受审。(张浩林摄)

  6月25日上午,缅甸毒枭谭晓林在昆明被执行死刑。

  谭晓林,真名叫谭明林,1962年12月出生在四川省乐至县一个普通农家。由于家庭贫困,只上了一年高中便辍学了。1986年,谭晓林从四川老家到云南边境一带打工,偶然认识了缅甸大毒枭杨国栋的女儿,两年后,两人结婚。1989年,谭晓林随妻子移居缅甸北部城市木姐居住。谭晓林生活居住的缅北地区是缅甸最大的毒源地和臭名昭著的金三角地区,长期身处其境,贩毒产生的巨大利润强烈地诱惑着他,在一些毒贩的引导下,谭晓林很快走上了贩毒这条不归路。1992年,谭晓林的妻子被吸毒者杀害。

  抓捕谭晓林

  谭晓林长期坐镇缅甸木姐指挥策划走私贩卖毒品,自认为深处境外,中国警方拿自己没有办法。但实际上从1995年,中国警方便将其纳入视线,开始了对其犯罪证据的收集,并于1998年开始了对其的抓捕工作。2000年8月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了云南省公安厅提请对谭晓林进行逮捕的意见,并经公安部报国际刑警组织于2000年10月25日批准对其签发了红色通缉令。

  2001年4月1日晚,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省公安厅指示,当晚有一辆贵A62110吉普车可能运有毒品通过雅安,立即组织民警设卡准备检查。4月2日凌晨5时,果然见一辆挂贵A62110牌照的吉普车驶向收费站,堵卡的公安民警立即将其挡下,对车辆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很快便从车内夹层搜出白色固体物质80块,共重60公斤,经技术鉴定为毒品海洛因。经审讯,运送毒品的驾驶员彭兵交待是两个叫赵永和黄鲜的人安排自己运到重庆的。而此时,赵永、黄鲜已在云南被捕,并且供出了谭晓林。4月20日,谭晓林被缅甸警方抓获。4月23日下午,中国警方代表到达缅甸木姐警察局,缅甸政府向中国警方移交了谭晓林。

  公审大毒枭

  2003年11月24日,经过近三年的侦破、审查和移送起诉等工作,终于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拉开了公审谭晓林的序幕。与谭晓林同堂受审的还有3名同案犯,其中两人叫赵永和黄鲜,都是谭晓林的四川老乡,另外一个叫梅智明,是云南省龙陵县人,年龄都不到30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3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晓林、赵永、黄鲜、梅智明的辩护人共六人到庭为他们辩护。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谭晓林犯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赵永、黄鲜、梅智明犯运输毒品罪;指控的作案次数达10起,涉案毒品海洛因达2吨多,另外还有3吨麻黄素。

  有媒体将谭晓林称为建国以来头号大毒枭。从累积数量以及抓捕归案的角度来说,谭晓林确实当之无愧。

  庭审中,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破案报告、情况说明、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告知笔录、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谭晓林、赵永、黄鲜、梅智明的供述等大量证据。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谭晓林除对个别细节略作解释或纠正外,均表示没有异议。而他的3名同伙却没有那么配合,都说自己不知道是运输毒品,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异议。3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发表辩护意见认为3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赵永的辩护人认为:“没有直接证据对指控被告人赵永的犯罪事实进行证实。”

  被告人黄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鲜是受谭晓林的指使,主观上不知道是运输毒品,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梅智明的辩护人也提出:“仅凭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梅智明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所以被告人梅智明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然而,谭晓林证实,自己明确告诉过被告人赵永运输的是毒品;而且还表示过,事成后给赵、黄二人20万元的好处费。同时,他还证实赵永曾告诉自己车坏在雅安并写了一个条子上面有个账号,户名就是彭兵让自己把钱汇过去,后来赵永又打电话来说彭兵可能出事了。

  而被告人黄鲜的供述也证实被告人赵永安排黄鲜通知彭兵到丽江开车。后由于钱汇不到彭兵在雅安的账户上,赵永又安排黄鲜带钱到雅安找彭兵。

  公诉机关宣读的高某的证言也证实其听赵永说过“帮老板联系毒品”的事。

  由此看来,赵永不仅参与了运输毒品,而且也是此次运输毒品的指挥者之一其作用就是协助谭晓林指挥被告人黄鲜等人运输毒品。

  对于黄鲜否认自己主观上明知是运输毒品的辩解,谭晓林也证实自己要黄鲜找人从丽江开车到广州,黄鲜说“开车的人是他的兄弟,还找了个贵州人在路上做伴”。后来,自己听说车坏在雅安了,就和赵永、黄鲜说好事成以后给每人20万元。

  由此可以确认被告人黄鲜也是此次运输毒品的指挥者之一,其作用就是协助谭晓林、赵永指挥彭兵运输毒品。

  对于梅智明的辩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的辨认笔录及相应的照片,证实梅智明参与了在昆明改装北京吉普车藏毒夹层的事实梅智明自己也在公安机关做过相同的供述。谭晓林也证实,其安排梅智明和一个姓朱的人去云南保山与段云林的人接头,接上头以后,段云林的人就领着姓朱的去施甸装毒品,而梅智明则返回木姐。车子装了毒品以后,姓朱的开到丽江以后打电话给梅智明,梅智明向谭晓林汇报以后,谭晓林才指挥赵永让其派人去丽江接这部车子。同时,证人朱光伟的辨认笔录也证实,梅智明带其从保山经云龙到丽江探路。

  除发案的第一起指控犯罪外,谭晓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另外9起过去的犯罪事实,也都供认不讳。这些犯罪行为,从1995年至2000年底,尽管历时已久,但谭晓林在侦查阶段和在庭审中的供述,与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运输毒品的人员、时间、方法、路线和细节都非常吻合,甚至连一些运毒车的车牌号谭晓林都记得很清楚。

  如对2000年12月的一次贩运活动,谭晓林供述运毒的东尼油罐车牌照号是云N022X9,中间那一位数字记不清了,但不是2就是3。而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查获的运输毒品的车辆就是一辆牌照号为云N02239的东尼油罐车。那些已被查证的事实,有的涉案犯罪分子已被判处死刑甚至已被执行死刑,有的另案处理,他们的供述都指向谭晓林。

  庭审非常顺利,多达10起指控事实的案子一天便顺利审理完毕。

  谭晓林的辩护人提出,谭晓林、赵永、黄鲜、梅智明4人之间不存在犯罪集团,同时谭晓林也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谭晓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和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接下来便是人们迫切等待判决结果的日子。2004年5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谭晓林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宣判

  这天,在云南省第一看守所,昆明中院向谭晓林等宣布了一审判决。谭晓林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永、黄鲜被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梅智明被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确认:2001年初,谭晓林与其他境外毒贩密谋从境外经境内运输一批毒品到广州进行贩卖。4月2日,当车途经四川省雅安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该车暗箱内缴获毒品海洛因60千克。

  同时还查明,1995年8月至2001年1月间,谭晓林自己或与境外毒贩合谋、策划,先后8次走私毒品入境,交由他人,采取将毒品藏匿于汽车水箱、车箱挡板、油罐或改装车辆设置夹层藏匿毒品等方式,运输至广东贩卖。除有两次侥幸成功运至广东贩卖(约毒品海洛因400千克)外,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2057.361千克。

  1995年8月,谭晓林将大批毒品海洛因藏匿于牌照号为云南82-00361的东风140型货车水箱内,并指使陈加友、蔺以怀、陈茂全(均另案处理)3人走私入境准备运输至广东。3人分工由陈茂全先驾车到昆明,陈加友、蔺以怀到昆明与陈茂全汇合再到广东。同年8月25日当陈茂全驾车行至云南省保山边防支队永保桥边防站时,被边防站值勤民警当场截获,并从水箱夹层内查获海洛因98.241千克。

  1999年12月,谭晓林与境外毒贩合伙组织了大批毒品海洛因,藏匿于集装箱车内,由罗红显、罗红维(另案处理)驾驶,从云南瑞丽出发准备贩运至广东。2000年3月7日,当罗红显、罗红维驾驶的牌照为云N2814的东风牌集装箱车途径广西百色市时,被百色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当场从该车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69.5千克。

  1999年3月,谭晓林在境外组织了320件约230千克海洛因偷运入境,指使钏旭明、钏晨明(另案处理)二人运往广州。钏旭明、钏晨明将该批毒品运到昆明后,再运输到广州,并进行了贩卖。此次得逞后,1999年11月,谭晓林在境外又组织了245件约170千克海洛因偷运入境,交给钏旭明、钏晨明二人采取与前一次同样的运输方式将毒品海洛因贩运到广州。

  1999年7月,谭晓林安排王鲁豫(另案处理)贩运一批毒品到广东。王鲁豫将毒品分别藏匿于牌照号为云G01439的红岩牌货车和牌照号为云F14545的东风货车夹层内运至广州和普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两辆货车的夹层内分别查获毒品海洛因108.85千克和184.32千克。

  2000年2月,谭晓林与尚朝美等境外毒贩共同组织了一批毒品准备贩卖。尚朝美将货交由其侄子尚中海运输,同年2月28日,尚中海指使赵仁连(已判刑)驾驶藏有毒品的牌照号为云A36564的东风货车前往广东交货,行至广西百色市路段时因肇事翻车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该车底板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67.85千克。

  2000年12月,谭晓林与境外毒贩邵思培等人共同组织了一批海洛因,走私入境后准备贩往广东。谭晓林还将其牌号为浙A14284的东风牌集装箱车提供给邵思培用于藏运毒品。邵思培又找到刘春忠(已被处决)驾车运输。同年12月12日,刘春忠驾驶该车行至昆明杨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在该车集装箱夹层内查获海洛因340千克。

  同年同月,谭晓林与邵思培等人还组织了一批毒品走私入境,准备运输到广州进行贩卖。2001年1月12日,当为他们运输该批毒品的陈雄昌(另案处理)驾驶藏有毒品的云N02239号东尼牌油罐车行至陇川县境内时,被公安机关截获,当场从该车油罐夹层内查获海洛因308.6千克。

  2001年1月,谭晓林与境外毒贩策划,利用东风货车货箱挡板的空隙夹藏海洛因进行贩运。谭晓林指使杨国平寻找了一个可靠的驾驶员,并交给杨国平8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货车。杨国平于是指使杨朝能、董诗华、杨培恩(3人均已经判刑)购得车牌号为云N02224的东风车一辆,杨朝能按谭晓林的指使,派董诗华等人将车开往昆明。2月24日,该车行至芒市至龙陵路新桥电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截获,当场从云N02224号货车的挡板夹层内查获海洛因80千克。

  法院另外查明,谭晓林在运输毒品海洛因的同时,还多次买卖麻黄素。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间,谭晓林分别以每吨180万元和170万元的价格共向郭洪全(另处)购得麻黄素3吨,又分别以每吨280万元和270万元的价格卖出。

  昆明中院认为:谭晓林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实施将毒品自境外走私入境进行运输和贩卖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晓林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恰当。同时,谭晓林多次非法买卖麻黄素的行为也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永、黄鲜、梅智明在被告人谭晓林的指挥和策划安排下,实施了指挥、策划和协助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谭晓林、赵永、黄鲜、梅智明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居于不同的分工实施了或主或次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时,由于缺乏证据证实4被告人属于较为固定的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因而4人间的共同犯罪应为一般共同犯罪。在4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谭晓林所起的是指挥和策划的作用,构成主犯,应对走私、贩卖、运输的60千克毒品海洛因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谭晓林还实施了其他8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谭晓林应对其实施的9次犯罪中的毒品数量累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赵永、黄鲜和梅智明,法院认为,赵永和黄鲜虽然是受谭晓林指挥运输毒品,但二人行为积极并指挥和策划他人具体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也应认定为主犯依法惩处。梅智明虽受被告人谭晓林的指挥也参与了运输毒品的活动,但其从事的是与运输毒品相关的一些具体事情,故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对谭晓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事实,法院认为应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其非法买卖的麻黄素数量巨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故不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谭晓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和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了解,谭晓林确实检举揭发了许多贩毒分子的贩毒行为和一些其他犯罪问题,但均未得到证实。法院认为,谭晓林罪行特别严重,其检举的情况也并未得到证实,无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谭晓林:我罪孽深重

  听完宣判,赵永、黄鲜、梅智明都对判决表示异议,赵永和黄鲜仍坚持自己不知道是运输毒品,梅智明则认为对自己的量刑过重,都表示要上诉。而谭晓林却非常平静,一再感谢审判人员在整个审判期间对自己的公正态度。经允许,笔者与其进行了简单的交流。

  “你同意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吗?”笔者问。谭晓林回答:“同意”。“听说你检举揭发了很多他人的犯罪事实,是为什么?”“想赎罪。因为我知道自己罪孽深重,但是还有很多毒贩和其他人在干着和我一样的犯罪行为,我希望警方能尽快抓获他们,使他们受到惩罚。”

  “整个审判期间你都很配合,并且积极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也是出于赎罪的心理吗?”

  “是的。我想通过自己的每一个行为来为自己赎罪。”

  “这些行为,是不是也还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

  “我知道自己罪孽深重,应当受到惩罚。但怎样判刑,有法律规定,我只是想尽量地减轻自己的罪过。”谭晓林诚恳地说。

  “你说你罪孽深重,你认为主要表现是什么?”

  “毒品危害很大,坑害了很多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那些为我贩运毒品的马仔很多都被判处了死刑。”

  “你的意思是你害了很多人,是吗?”

  沉默。

  “你自己或你身边的人吸毒吗?”

  “我从不沾毒,也不允许身边的人沾染。”

  “干了那么多年,想过不干吗?”

  “我知道我的罪孽深重,也曾经想到洗手不干,但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一旦走上了这条路,就很难回头了。”

  短短的交流中,谭晓林多次说到自己“罪孽深重”。

  正如谭晓林在狱中忏悔书中写到:“贩毒是黄泉路上的奈何桥,是人鬼之间的分界岭,一旦踏上这条不归路,等待你的不是荣华富贵,只有毁灭”,“真心奉劝至今还在贩毒的犯罪分子和服食毒品的瘾君子们停止作恶,弃恶从善,关爱自己的生命和亲人的幸福。”

  谭晓林案为何适用中国法律

  人们都把谭晓林称为缅甸毒枭,由此也生发了一个法律上的疑问,那就是谭晓林案为何能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法院的调查,四川省乐至县公安局回澜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谭晓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因此,虽然谭晓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犯罪行为,但其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最高刑远高于有期徒刑三年,故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冯丽萍来源:人民法院报)(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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