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住宅办理土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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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6:0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土地证类型 合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居民自建住房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住房,都需办理住房用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证机关 合肥市国土局负责城镇住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各城区国土分局受市国土局委托,具体负责办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住房用地登记业务(其中房改房登记从今年7月1日起由直属分局移交各城区国土分局办理)。 合肥市国土局各城区分局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庐阳分局:濉溪东路轻工商城对面国土大厦四楼东头,联系电话:5526752,5615461; 包河分局:濉溪东路轻工商城对面国土大厦四楼西头,联系电话:5529701,5622282; 瑶海分局:明光路烟草大厦南楼四楼,联系电话:4695475,4694064; 蜀山分局:陈村南路安居苑综合楼二楼,联系电话:5578889,5589736。 登记办法 1.房改房登记办法单位将所购解困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作为房改房出售的,应提交购房协议书的复印件。 2.几类房屋的登记办法新建的住房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转让房产前,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房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有关资料到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 建成后已出售(安置、分配)的住房①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尚存的,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分割备案登记。 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解散或被注销的,房屋产权人持以下材料到国土分局申请登记: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购房合同等。 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的,产权人持以下材料到国土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等。 居民自建住房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住房 1999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住房,房屋产权人持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等到国土分局申请登记,经国土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后确认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权属纠纷的准予登记。1999年7月1日以后建成的住房,必须凭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登记。 收费标准 住房土地登记费按照房屋的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每平方米0.8元收取,另收取每本10元工本费,其中经济适用房(含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拆迁恢复房)凭相关证件减半收取登记费。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老复员军人、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凭革命军人伤残证或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不收登记费,只收取10元工本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凭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全部费用。 办理时限 初步预计全市登记发证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广大市民不必操之过急,可根据国土分局的公告,有序地到国土分局申请登记。 张正雄本报记者杨胜张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