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纠纷案:离婚母亲假期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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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7:4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袁柳、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8日宣判了一起因母亲在外地工作无法在周末探视孩子引发的探视权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母亲有权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据法院介绍,这对夫妇于2003年离婚,正在上小学的孩子判给父亲抚养。母亲周女士在外地工作,无法经常探视孩子,故诉至法院,要求每年假期将孩子接到外地与母亲共同生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周女士有权于孩子每年的寒假期探视十天、暑假期探视二十天。探视期内女方可将孩子从男方处接出,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审判决后,孩子的父亲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考虑到女方经常居住及工作地均在外埠,法院支持女方要求的探视权方式。但女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并保证孩子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否则就要被终止其探视权。探视期满时,女方应准时将孩子送回男方处。女方行使探视权时,男方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拒绝和阻碍。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案审判长谷世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看望性探视,就是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可以在子女生活的住所地进行,也可以将子女接出几个小时,晚上送回原住处。第二种是逗留性探视,指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将已经上学的子女在寒、暑假接去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使孩子能得到完整的父母爱。两种探视方式各有利弊。看望性探视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视人和子女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视,时间长,有利于探视人和子女深入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孩子不在身边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