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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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20: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1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8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办法规定,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
办法还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共三十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