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舞弊违了什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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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02:18 京华时报 | |||||||||
作者: 汪晓东来源: 摘编自《人民日报·华东新闻》6月28日 文/ 今年高考,最“耀眼”的新闻,或许还是那几起骇人听闻的舞弊案件,尤以河南濮阳舞弊案为甚。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说到舞弊,笔者忽然联想起前不久的劣质奶粉案。这两件事有
说到考试诚信,人们对这条新闻或许并不陌生:“今年723万考生在走进考场前全部签订了‘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自己将在高考中自觉遵守国家教育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现在看来,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与彻底消灭舞弊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既然考试作弊可以与劣质奶粉作比较,而对于后者,我们怒声斥之为“不法”,可以将造假者法办,可对前者呢?恐怕还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讨伐,即使有人想法办他们,依据什么法呢?前不久看到一条新闻,说重庆抓获一名屡次贩卖四级试题答案的女教师,可罪名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看来,要对参与考试舞弊的人员绳之以法,目前看来还找不到十分合适的“绳子”。 考场与市场,都讲求规则。对于破坏市场规则的人,应由法律来严惩他们;对于破坏考场规则的人,同样如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