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从《行政许可法》看行权与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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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05:3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施行,依法严肃追究一切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效监督《行政许可法》的施行,维护法律的尊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渝田,近日就《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记者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是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效保障。《行政许可法
张渝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针对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如对非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利益的,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另一类主要针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如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违法活动的,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等。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发生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记者对拥有重要行政许可权力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构建了哪些内部约束机制? 张渝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可由两个行政机关处理: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二是监察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等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行政许可法》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政府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法律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渝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从严治政的精神。过去,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许可法》对此进行了重新规范,建立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提高了办事的公开程度,加大了监管力度。 记者《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个人自治、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等立法精神,必然会对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产生深远的影响。但由于长期历史传统的影响和改革过程的复杂性,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崇拜政府过度干预,甚至将管理当作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这些都表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有可能发生扭曲。所以有专家呼吁:人大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 张渝田法律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法律监督的形式主要有:组织代表视察,对《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的专题汇报,受理申诉和意见,特定问题的调查、质询,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其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各种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法律监督,保证《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实现,防止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相统一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报记者高云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