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缴社保费须交滞纳金 从7月1日起强制征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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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09:15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申兴 实习记者 周婷 通讯员 庄淑莹 温莹莹)从7月1日起,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须交滞纳金,对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保费、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的。 据介绍,逾期缴交社保费是指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交社保费,又不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审批手续的情形。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可在税务机关采取行动
逾期仍未缴交或未代扣缴的,税务机关将作如下处理:除补缴欠缴社保费外,从应缴社会保险费所属月份的次月16日起,按日加收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但因社保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或银行等部门造成缴费单位无法如期缴交当期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加收滞纳金。 广州市地税局特别提醒缴费人:如有任何单位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可以致电83355800社保局劳动监察处进行举报投诉。(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