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救灾款必须专款专用 严惩侵占挪用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09:5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9日电针对陕西省一些基层单位仍存在挪用、暂扣救灾款、物等种种现象,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陕西省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税、费和借款。 据华商报报道,《办法》首先明确了救灾款、物使用的范围:即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
《办法》要求,救灾款、物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物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济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救灾应急资金应在接到上级拨款五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救灾救济资金和冬令、春荒救济资金应在接到上级拨款后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抵扣税、费和借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对救灾款、物管理及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基层单位或个人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救灾款、物造成失盗、浪费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牧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