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毒大米”成为“民工米”令人悲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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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1:25 新京报 | |||||||||
作者:周东飞 在北京的不少粮油批发市场,有低价的所谓“民工大米”出售。这些专门给民工吃的大米,实际上不能被称作粮食,而是国家明令禁止流通和食用的陈化粮。 陈化粮由于在粮库中存放时间长久,存在大量的黄曲霉菌,黄曲霉菌产生的黄曲霉
笔者相信,无论是谁读到这样的消息,都会抑制不住悲愤地追问,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农民工?他们抛妻别子来到城市,不过是想靠流汗挣取维持生计的微薄报酬。然而,他们得到的是什么?在流泪、流汗甚至流血之后,还有人为了一己私利,以癌症毁灭他们赖以养家糊口的身躯。 倘若说对不法利益的追腥逐臭驱使少数人向民工伸出了罪恶之手,那么,既然每个民工也是社会的一员,他们的健康与合法利益就有理由得到国家职能机关的保护。既然国家明令禁止陈化粮作为口粮流通,为什么它们还会以“民工米”的“美名”进入民工的饭碗,而且以每年万吨计? 不错,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陈化粮作为酒精、饲料加工原料进行拍卖,确实有利于减少各级财政和粮食企业的损失。但在实现这一良好愿望的同时,必须预料到会有不法之徒突破相关规定,将陈化粮作为口粮进行加工销售。 有关部门虽然规定了参与购买陈化粮企业的资质、工商和粮食部门对陈化粮购买加工的全程监控等防范措施,但从北京粮食市场的局面来看,这些过程监控显然处于缺位状态。 另一个严重的问题在于,对加工经营致癌大米违法后果的处罚显然过轻。 按照国家计委等五部委颁布的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对倒卖陈化粮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处以非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显然出自工商部门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罚规定,须知这并不是一般物品的所谓投机倒把,而是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癌症炸弹!与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这种处罚产生不了威慑力是意料之中的事情。难道倒卖这种致癌大米不会涉及犯罪? 但是,从媒体报道过的案例来看,对倒卖的处罚大都按照“没收物品,处以20%以内罚款”的规定“严格执行”了。这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纵容。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将这些致癌大米界定为有毒有害食品,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粮食。 对于加工、经营以及食堂人员故意购买致癌大米的行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量刑,从而对不法分子产生足够威慑。同时,不法侵害人还必须对农民工的身体伤害作出民事赔偿。只有监管和惩治同时到位的情况下,陈化粮的拍卖才能让人放心。否则,宁肯让它们烂在库中,也比农民工因“民工米”致癌好上一万倍。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已经说明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