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 出台监察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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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2:03 中广网 | |||||||||
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政策法规,1999年12月7日西藏自治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劳动监察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号令),这个《规定》就用人单位"招用妇女、劳动合同的订立、妇女工资、妇女的劳动保护"等方面,实施劳动监察;2003年5月14日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细则》中针对"妇女求职与就业、妇女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妇女提供就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为贯彻“两纲”,2003年11月13日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将"促进妇女就业、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加快制定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障制度"作为落实《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任务。《方案》中提出2001-2010年促进妇女就业的主要任务:"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城镇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农牧区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5%左右。 调整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质量。全面落实男女平等的就业原则,加强妇女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妇女在市场中竞争就业的能力。 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并将采取"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快制定西藏自治区生育保险制度,加强职业培训,积极引导和扶持农牧区妇女向非农转移,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等措施组织实施。 2003年,西藏召开了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及座谈会议,自治区出台了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藏党发[2003]4号)文件为主的、涉及小额贷款、工商、税收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10多个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就业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为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完)(记者索朗达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