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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是过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5:51 国际先驱导报

  国际先驱导报实习记者戴磊报道 中国的违宪审查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备案室于2004年5月低调诞生。相关部门低调得直到一个月后才将这一中国宪政史上的重要细节公之于众。 

  自孙志刚案后一直被千呼万唤的违宪审查迈出这一步后,叫好之声连连,但是《国际先驱导报》采访的诸位宪法界专家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认为,法规审查备案室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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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承担违宪审查的重任,可能只是一个过渡机构。

  谁有违宪审查权?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士透露,该机构主要负责法规备案,同时审查各项法规政策是否与法律和宪法相冲突。

  但是,关于该机构能否承担起违宪审查的重任,国内的宪法学专家却有不同的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宪法专家李元起对《国际先驱导报》指出,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权。我国确立的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违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新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法律工作委员会,从职责和权威上都无法担纲违宪审查机构的重任。

  李元起还补充说:“如果让这个委员会去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本身就是违宪的行为。”曾师从宪法界权威许崇德的国家行政学院任进教授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也认为:“备案室的工作人员本身不是全国人大代表,根本谈不上行使监督权的问题。”

  两位专家都对本报记者指出,从名称上我们就能看出些许端倪——法规审查备案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相关规定,各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需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以前,这些职责都由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法律工作委员来承担。近年来,随着出台文件越来越多,对违法违宪行为的审查请求也呈直线增长。面对日益庞大的工作量,力不从心的法工委专门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专门负责备案和审查工作。由于职责和权力所限,我们很难把法规审查备案室和期待中的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相联系。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它的任务是为违法违宪审查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即通过法规备案和审查,提出存在的问题供相关部门讨论。

  任进教授还特别对本报记者指出,该机构的地位决定了它将更多地关注法规违反法律,而不是法律违反宪法的问题。

  违宪审查也需要循序渐进

  尽管存在先天不足,两位教授还是充分肯定了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的作用和意义。毕竟,这是违宪审查机关专门化的第一次有益尝试。他们认为,中国法律体制里终于有了专门机构来履行法规审查的职责,这表明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对违宪审查给予了高度重视,也为将来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建立开辟了一块有创新意义的试验田。另外,李教授指出,在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其监督权的积极性也会得到提高。较之过去的有权不用,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许多专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一直有看法。专家们指出,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的审查体制本身设计存在漏洞。现行制度规定,宪法的制定者和监督者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自我监督实行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其次,这一制度本身并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项工作,从问题的提出到解决也没有相关规范可供参考。最后,审查的范围也不明确。违宪审查的对象不光是文件,还包括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审查。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对违宪审查的呼唤日渐强烈,甚至有人提出把这项权力交给法院。当然,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具可行性,但它却表达了各方对这一问题的密切关注。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成立顺应了这一潮流。

  然而,在对这一事件的积极意义进行评价时,专家们无一例外地加上了限定语。要实现中国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我们还要一段漫长的路要走。任进教授评论道:“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建立只是违宪审查制度化的点滴进步,它甚至算不上一个开端。”考虑到中国具体情况,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我们毕竟走出了这一步。

  中国违宪审查的方向

  中国的违宪审查到底往何处去?李元起认为,虽然我国的体制和西方国家不同,但是还是可以从中吸取一些有益的东西。李元起对本报记者指出,西方采取的主要是司法机关(如美国的普通法院)和专门机关审查(如德国的宪法法院)的制度。这些国家有一套完善的程序来保证违宪审查行为的顺利进行,而这正是我国最欠缺的。长期以来,宪法将这项权力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程序上的空白使得具体实践无从下手。明确了谁来查后,还得明确怎么查。我们不仅要建立回复机制,更要把建议权发展为诉权。

  李元起说,我国实行的则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权和监督权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进教授认为,在这种体制下,法学界目前也有一个对于违宪审查的共识: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建立专门委员会来负责违宪审查工作;时机成熟后,我们要有自己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要求相关制度和程序来确保其有效地行使职能,既不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又能更好地发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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