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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艾滋病人犯罪亟待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6:03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6月29日电(记者熊金超)艾滋病人犯罪现象的日趋增加,不仅给我国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日益严重的隐患,也向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的收容、审理、劳改过程中,执法机关往往会遇到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回避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许多司法界人士认为,惩处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立法,应及早列入议事日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或法规。除武汉市在市郊偏僻位置专门设置羁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羁押治疗所外,杭州和南京也设立了相应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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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所。“但这仅仅还是一个开头。”一些法学专家说,“在对这一群体进行收容、审理和强制劳动改造的过程中,以及这些人刑满释放之后的处理等,都存在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这可能就是造成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

  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的法规和条例,对艾滋病犯罪人员来说,并不存在漏洞,但这种特殊的“慢性”传染病或“严重疾病”,还是使这一特殊群体或多或少地享有着一定的“法外特权”。

  一些医学专家指出,作为一种潜程漫长的慢性传染病,人群对艾滋病的易感性高于99%,只要通过血液和性接触接触病毒,感染的机会就很大,如果没有有效的社会干预,蔓延传播的速度将是灾难性的。在工作中意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体液污染黏膜或破损皮肤的现象叫“职业暴露”。艾滋病的这一特点,给参与防范和打击艾滋病人犯罪工作中的警察、法官、医务人员及其他监管人员等带来了极大“职业暴露”的可能。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艾滋病人的医疗管理是人道的、开放的,不准歧视。一方面,执法人员要打击犯罪,医护人员要抢救患者;另一方面,对他们自身的身体健康,却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就连从商业保险的角度,为接近感染病人的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购买包含“职业暴露”内容的个人健康险等目前也还是一个难题。艾滋病治疗费用的昂贵,使我国很少有保险公司设立艾滋病险种。“艾滋病人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后报复社会怎么办?”“艾滋病人出于一些阴暗的心理,蓄意传播艾滋病毒算不算犯罪?”这些也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盲点。据了解,其他国家对有这种行为的,规定其要负法律责任。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有的将该行为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定为“艾滋病伤害罪”。

  我国现有艾滋病毒感染者84万。目前我国的艾滋病感染者中,大约70%是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如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专家们认为,这一特点为我国控制艾滋病毒传播和防范艾滋病人犯罪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会,即现阶段以立法的形式,对这一群体进行适当的控制,很容易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他们认为,加紧专项立法工作,是控制艾滋病引发公共危机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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