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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两年 一业主不交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1:35 海峡都市报

  核心提示

  物业公司管理小区近两年,业主却不交物管费,双方争执到法庭上,业主给出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资格收取。昨日上午,“太平洋花园”的物业——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方物业)与业主林丽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在丰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在庭审中唇枪舌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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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年底,林丽娟与泉州南太平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坐落于泉州市区丰泽街“太平洋花园”安泰阁住宅楼,两年后林入住“太平洋花园”,但自2002年1月起至今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和部分水电费,为此,南方物业请求法院判决林支付各种费用1万余元。

  物业:

  多次催讨未果

  南方物业起诉称,2000年2月始,泉州南太平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发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太平洋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福发物业进行管理。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7月13日与福发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继续将“太平洋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给福发物业进行管理。同年9月份起,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南方物业开始替代福发物业对“太平洋花园”进行物业管理,并承接福发物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但被告却经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履行付费义务。

  业主:

  你没有资格收取

  承认了没交物业管理等费用后,业主林丽娟陈述了物业公司没有资格收取任何费用及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理由。

  林答辩称,原告南方物业不具有诉权,也就是没有资格收取物业管理等费用。针对原告的起诉,林说,所谓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公司一手操纵非法成立的,而他们所提供的《关于同意南方物业接管太平洋花园物业管理的决定》纯属物业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恶意串通伪造成的文件,其业主代表签名均是今年才签订的。同时,南方物业接替福发物业管理小区后,小区内收费及发文还是以福发物业的名义,“人员接管,难道印章也要接管吗”?

  林在法庭上还说,她依法享有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在操控选举小区业主代表及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中,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知情权和选举权,巧立名目、恶意诈取答辩人的停车费、“马甲”押金,至今还扣押着水电周转金,多次非法阻挠答辩人装修住屋,擅自利用业主共享使用权的场所设置停车场,进行非法营利;“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从未经业主讨论同意并公示过,拒不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对答辩人反映的室内顶面漏水问题从未过问,诉求的水电费也仅是物业单方面制定的表格。

  缘起:

  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

  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来说,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而“太平洋花园”小区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还要从两年前“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说起。

  2002年4月初,“太平洋花园”福发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商谈“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事宜,小区的住户陆续收到专门的筹备小组分发的“21名候选人回执表”,该回执表上还备注:如没有回复者,示为同意。而此消息却在众业主中不啻于扔了一颗重磅炸弹,有熟悉房地产的业主当即联合众多业主反对该选举,他们纷纷质问候选人名单是如何产生的?其依据是什么?筹备小组由哪些人组成?为什么不公开选举?业主们要求物管部门在住宅区出入处发文通告进行现场选举业主代表。

  一名业主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反对,是因为众多业主的知情权被物业管理公司“强暴”了;而物业管理公司给出的候选人名单大家都不知情,选出来的委员自然难免有暗箱操作的嫌疑;而21名候选人并不能代表所有业主的意愿,谁的利益受损也就不言而喻了。为了共同的利益,45名业主联名要求现场公开选聘委员,由业主选举委员会筹建者拟定会议的具体时间通知业主到会选举表决,非现场的选举则坚决不予接受。

  对此,当时的福发物业公司郑群慧副经理称,筹备小组是在2002年4月份成立的,其成员为建委、房地产开发公司、居委会、街道办、已入住的业主代表。对于21名候选人的来源,她则表示是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找业主商谈的,愿意竞选委员的才能成为候选人。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为了使其他业主能参与,特地在回执表上留了其他人的名额。针对选举不公开、没有公开发文通知业主的说法,郑副经理告诉记者,并非物业管理公司不想公开,而是因为很多业主都不愿意竞选委员,所以才没有发文张榜。筹备小组是第一次筹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小组的成员是不必经过公开选举的。

  到了6月底,“太平洋花园”突然“热闹”起来,一张张质疑该小区新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合法性的大字报贴了出来,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这是某些业主有意作梗,而贴报者则认为是物业管理公司暗箱操作。

  法律界人士: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个权力机构

  在庭审现场旁听席上,60多名丰泽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法律界人士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他们在庭审结束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权力机构,因为它有权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它更是连接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一道桥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业主和物业都要明确自己的位置,物业是业主的管家,两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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