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同时须解说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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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2:09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阳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阳)今后,除了专注于公正判案外,市一中院的法官还要在庭审时承担一项工作———给予弱势诉讼主体一定法律解释,使其认识到自身合法享有的法律权利。这是昨天市一中院出台的法官释明权制度中作出的规定。
据介绍,该制度规定,在庭审活动中,法官对于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主体,必须给于一定的法律解释和帮助引导。但在行使该解释权时,法官要坚守实质中立地位,平衡双方诉讼能力,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 该制度还特别要求,庭审过程中,在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不清楚、不充分时,法官应主动通过质问和指示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主张。此外,对于那些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或者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法官应积极行使自己的释明权,详细地告知相关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并说明这些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而直接输了官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