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 最长2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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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2: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为规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并从即日起执行。高速公路转让经营期限,在坚持以投资预测回收期加上合理盈利期为基准的原则上确定,最多不超过25年。鼓励境内外法人参与高速公路经营权受让活动。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已建成通车、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经营权的转让
《办法》规定,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其中转让拟建高速公路经营权的,项目建议必须已获有关部门批准。转让项目,应通过报省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转让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税)或者中央财政资金投资的高速公路及国道高速公路经营权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办法》还规定,受让方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且其净资产必须大于对应公路项目资本金的两倍以上,同时还具有建设和经营相应高速公路的资质和业绩等条件。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