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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拍卖工程抵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3: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彭永生)《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昨日获悉,根据该“办法”,发包方在规定期限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话,承包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工程抵债。

  “办法”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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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7天预付工程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56天内仍不支付该价款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由承包人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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