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亦辉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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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4:36 深圳商报 | |||||||||
黄亦辉被判死缓 犯罪所得赃款及个人全部财产予以没收,黄亦辉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通讯员王华兵)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亦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宣判。黄亦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亦辉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和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林某、陈某、钟某等人谋取或许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多元、美金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黄亦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扣除其受贿及违纪所得后,仍有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金17万多元的差额,黄亦辉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亦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亦辉的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差额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黄亦辉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亦辉在纪委调查期间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过教育,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做了亲笔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此外,黄亦辉交代了将巨额财产存放于其情妇住所的情况,属于主动退赃,检察机关已依法追缴了全部赃款。在庭审过程中,黄亦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表明其尚有可以教育挽救的一面。其辩护人关于黄亦辉自首认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并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意见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后,黄亦辉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作者:记者胡名忠通讯员王华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