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贵州省委书记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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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6:11 北京青年报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刘方仁受贿677万余元作出一审判决 本报讯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和1.99万美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另案处理),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和1.99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2003年4月2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纪委对贵州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方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当时除了查出刘方仁涉嫌受贿罪外,还查明其长期与一有夫之妇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随后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收受贿赂行为已涉嫌犯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