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定价目录7月1日公布实施 29项政府定价项目“退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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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7:30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29日讯《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将于7月1日公布实施。新的定价目录共有16项,比1996年制定的《黑龙江价格管理目录》中的45项减少了29项,这标志着包括化肥零售价格、石油价格、报刊杂志等29个政府定价项目退出目录。这是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获悉的。 据悉,我省目前执行的是1996年制定的《黑龙江省价格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中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较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
此次新的定价目录项目是严格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确定的,即属于在我省执行的重要公用事业价格,重要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项目中的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及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新的定价目录共有项目16项,包括:重要的中央和省储备物资、粮食、国家专营的烟叶及盐和民爆器材、部分化肥与种子、部分重要药品与医疗服务、能源、水、重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教育、重要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房地产、军品、重要专业服务、国家机关收费等。 对于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省物价局表示,各级物价部门对《定价目录》之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是不管,而是更加注重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价格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物价部门将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