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不得乱鸣警报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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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7:32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昨日上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系统湘0牌、警牌和特别通行证的管理与使用工作会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立明指出,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一般情况下,检察官不得随意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昨日的会议强调,今后检察系统的警用车辆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形象
潘亦华 张在欢 李 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