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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听证制度出台 减刑假释难再"暗箱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8:00 新华网

  对办理减刑、假释的案件,今后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推出这项制度后,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天津市一些法律专家,请他们对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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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对重刑种减为较轻刑种,另一方面对较长刑期变较短刑期。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假释的刑期不变,并有一个考验期,即未执行刑期均为考验期。

  专家:4个方面体现积极意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刘士心博士认为,减刑和假释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7年就已经针对减刑、假释具体运用法律等问题发布过司法解释,司法部也就减刑、假释的报批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的减刑、假释的适用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次推出的减刑、假释制度符合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法院受理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在监狱里面对被提请人进行公示,让有异议的服刑人员提出意见,把法院的裁决活动置于监督之下。这种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执行机关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另一方面还可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

  对有条件的减刑、假释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归纳起来,主要存在4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强化了审判机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裁判活动完全置于包括服刑人员在内的社会监督之下;二是,听证制度改变了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由过去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过去存在的状况是,检察机关虽有监督权,但一般都是事后监督,也就是法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建议书做出裁决后,将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再进行监督,这样难免存在局限性,首先不能监督执行机关方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工作,其次监督明显具有滞后性。三是,听证制度有利于审判机关准确详细地了解案情。可直接对话被提请减刑、假释人员,让他们对案情做直接陈述,以及询问同在押罪犯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等。而法院以往的操作,多是通过“书面审理”,根据执行机关方面呈报的材料做出裁决。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以致引发某些不足,实行听证将对不足予以弥补。四是,此前有些地方省市已试行听证制度,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只是在自认为合理的范围内实施,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制度化,使听证案件的条件、范围、工作程序、内容、不同听证意见的处理等都将有一个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切实应有的作用。

  目前的减刑假释执行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之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裁决。

  律师:刑罚的最终目的将得以实现

  北洋律师事务所李东生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推出的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创举,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改造犯罪分子,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以往的案件中,减刑、假释工作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所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报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不依法为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人员申报减刑、假释。减刑、假释工作在秘密地进行,没有透明度。这样做,不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助长了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现象发生。相信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实行公示和有条件的听证制度,将促进激励罪犯的服法改造,使刑罚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完)(记者王京涛)(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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