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6月29日讯(通讯员 韩慧彦周晓晨张俊海)为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莱山区于近日出台下发了《莱山区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莱山区失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莱山区失地居民就业工作试行办法》、《莱山区居民合作医疗试行意见》四个文件,以文件形式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文件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失地居民均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鼓励失地居民参加农村养老
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失地居民中,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烟台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区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失地居民,通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均可获得一次就业培训补贴;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失地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税收等方面享有免征三年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合作医疗采取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镇(街道、园区)和村(居)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确保失地居民能够享有完善周到的医疗服务。责任编辑:杨胜武来源:莱山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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