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新规保护市民知情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8:37 汉网 | |||||||||
“我不知道。”“你问这个干嘛?”“我不能告诉你!”从明日开始,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市民说这些话之前,要想仔细了。昨日召开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透露,《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施行。 《规定》指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公
据介绍,市、区人民政府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10月中下旬,将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社会评议。 市民有权申请公开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另一类是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的,后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而已答复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重大事项先公开草案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决定。 多项措施方便市民 规定中多次提到,采取相应措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检索、查询、复制,甚至具体到“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各部门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将编制目录,包括其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内容。同时将部门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咨询。 信息怎样公开 对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在政务网上予以公布外,还被要求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 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 哪些信息不予公开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记者文涛 通讯员詹国平 实习生李春祖)(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