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对待“上帝”不公平 ———法律专家点评“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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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8:45 无锡日报 | |||||||||
上月中旬以来,市消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来电115起,集中反映“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我市28日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有关部门法律专家当场点评八类典型非法格式条款,以提醒市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经营者守法诚信经商。近百份整改建议书日前已发至经营不规范单位,为消费者讨回公道。 案例一:消费者反映,市场购买手机充值卡,面值50元与100元的必须在3个月和半年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二: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如逾期不能交房,应偿付乙方已付房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乙方如不能按合同时间付款视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将该房另行处理;乙方如中途要求毁约,退回价款时应支付房屋总价5%的毁约金。 【点评】自制合同在违约责任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既减轻了甲方的责任,又把乙方的权利排除在外。 案例三:宜兴中保人寿公司康宁定期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点评】合理期限应由双方约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承担责任是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尽义务。 案例四:今年5月,崔女士看到中山路某商场悬挂“买300送100”促销告示,于是花600元购买商品得到200元赠券。当她拿券去柜台购物时,方知按店规必须再买800元商品赠券才能抵用。这位女士为用掉赠券反复消费了2000多元,到最后手中还持有100元券。 【点评】自相矛盾的做法,实质上为有奖销售,是一种承诺不兑现的失信行为。 案例五:宜兴某商店张贴告示,“本店售出的名烟、服装、保健品等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除赠礼、处理品外,经营者必须履行商品“三包”义务。 案例六:惠山区某中学办技术培训班规定,“凡参加培训学生除缴书、杂费外,还必须缴500元住宿费,不住也得缴。”【点评】这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具有敲诈性质。 案例七:锡城有些饭店内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如消费者自带酒水用餐,饭店则要收取“开瓶费”。 【点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案例八:一市民今年四月到南长某医院就诊拍了一张X光片不让带回,该院规定片子需要时来看一下可以,带回家不行。 【点评】这属于公开侵犯消费者权益。 (马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