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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理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问题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9: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私营经济迅猛发展、国有中小型企业基本实现民营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造大力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面对新型的劳动关系,工会维权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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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定位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新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是市场调节的产物,其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建立起来的;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即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利益进一步分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益矛盾;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更大,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企业也可根据契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二)当前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现实与部分职工期望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房改、医改、教育改革和社会保障改革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大量支出增加必然会激起广大职工群众强烈的增收欲望,然而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巨大压力和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部分职工群众增收的愿望得不到实现,致使劳动关系中经济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二是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多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逐步健全,劳动关系更加企业化、个人化;职工的工作范围更广、弹性更大;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更加灵活;职工劳动报酬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差别更加明显,这些都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西方企业的劳务管理和处理劳资关系的方式逐步进入国内;再加上大量私营企业随意解雇职工、忽视劳动保护、强迫加班加点等做法,都加剧了劳动关系问题的复杂化和多样性。

  三是劳动关系对抗性明显增强。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的改变,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且与一般劳动相比在分配中占的份额更大,这就造成了较大的利益差别,使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对抗性因素有所增加。特别是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在保障职工劳动就业、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以致引起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

  (三)准确把握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的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准确定位只能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既是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挥作用的一种必然选择。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将通过五项基本权利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行使参与权,代表职工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协商;二是行使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和有关部门就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平等协商;三是行使缔约权,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和有关单项协议;四是行使监督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五是行使调处权,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二、充分发挥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一)正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工会做好新形势下的维权工作的基本前提

  第一,要正视劳动关系问题的客观性。正视当前深化改革给劳动关系带来的新问题,目的是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发展的曲折性和改革的复杂性。广大职工群众是改革的直接体验者,也是新一轮利益调整的直接参与者。所以,各级工会要正视深化改革中凸显的劳动关系问题,以理性、冷静和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在改革中不断涌现的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

  第二,要辩证看待劳动关系问题的两面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产生的新的劳动关系问题,实质是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要正确看待这种代价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反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数百万职工的下岗分流和企业产权结构、利益关系格局、经营管理机制的调整,换来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和国民经济新一轮的快速发展,这使我们能够深刻地认识到改革所付出的代价与加快发展之间是互为补偿的关系,从而鼓励和引导一部分职工为加快发展做奉献;另一方面,如果改革所付出的代价可以被社会吸收、补偿和消解时,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就会有保障,反之,职工和社会就可能产生消极情绪,出现种种不稳定因素。因此,工会要正确认识劳动关系问题的两面性,推动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职工总体受益和总体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同时,工会还要做好向职工宣传教育的工作,把最大多数职工的利益保护好。

  第三,要区别劳动关系问题的差异性。就当前来说,有些劳动关系问题是社会结构转型和企业运行机制调整带来的,但有些问题则是由于工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这就是劳动关系问题存在的差异性。所以,工会在认识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改革过程中的必然代价和人为代价。对必然代价,要做好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对人为代价,要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积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还应让人为代价的制造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组织建设,是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发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的基本保证

  第一,要加快新建企业、改制企业和城镇社区的工会组建步伐。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做到凡是开业投产的企业,不分规模大小、职工多少、所有制形式如何,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改制企业工会要随改随建,会员关系随变随转;要大力发展城镇社区工会,把大量分散在社区的非正规就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时,不管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性质如何、地域如何、身份如何,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都应及时把他们吸纳到工会中来。

  第二,要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现实的发展迫切需要工会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组织中来,并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临时性和随意性以及其自身带有的文化水平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等弱点,工会组织要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这个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组织起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积极把广大城镇失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应主动介入劳动力市场,把广大城镇失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引导失业人员正确合理地选择再就业渠道,帮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新工作。

  (三)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谈判机制,是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充分发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的基本途径

  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化,提高集体谈判机制的实效,关键要从健全法律法规人手,切实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提高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层次。《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是目前我国集体谈判的主要依据,但还不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专门法律,如《集体合同法》。

  二是要明确企业行政方在集体谈判中的责任,这是在今后制定有关法律、完善集体谈判制度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是要解决当前集体谈判的结构和层次比较单一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应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如行业、产业等层次,特别是中小企业较多的产业(行业),应大力推行产业(行业)级谈判。

  四是要细化要求企业行政方在集体谈判中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条款。企业行政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否则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谈判可言。尽管《集体合同规定》对此有所规定,但仍对企业行政难以起到约束作用。

  五是要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的标准与办法。有法不依是目前劳动关系领域的最大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在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律中规定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劳动关系问题是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也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都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不断提高认识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为促进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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