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克扣农民工工资支付1至5倍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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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9:3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于贵华)6月24日,辽宁大连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规定》指出,企业克扣农民工工资要付赔偿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按月支付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农民工工资达不到最低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没依法给农民工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和按照工资报酬的
目前,大连市有993家建筑企业,80%属于民营企业,从业人员33万人。其中,农民工31.5万人。该《规定》的出台,为依法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建立起长效机制。 《规定》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0%存入建设资金,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和工程款优先、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禁止建筑企业随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在招聘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时应按《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建筑业用工企业和农民工各一份;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可以在专用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