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一起玩耍受伤同玩伙伴能否作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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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9:53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韩女士致电《说法热线》询问:“不久前,我5岁的儿子在所住小区内和几个年龄差不多大的孩子玩耍,被其中一个小孩推倒致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后找到该孩子家长,要求赔偿损失,但其家长称不能证明是他们的孩子所致。事发时周围并无大人,是一起玩耍的两个孩子跟我说的事情经过。一旦诉至法院,5、6岁的幼儿能否作证?”
击水律师事务所葛泰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除做出类似规定外还特别明确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可见,虽然幼儿年龄较小,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于能够辨别的简单的事实是可以作证的。一个孩子被另一个孩子推倒的事实,应该认为与5、6岁的幼儿年龄、智力状况是相适应的。新报记者王京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