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出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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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9:53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6月30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海事局日前出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执法错案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最高惩戒可被开除公职。 办法规定,各级海事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属行政执法错案: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认定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
根据在错案中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海事管理机构、部门的领导,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包括经济制裁、行政警告、行政记过、扣留或注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如果海事行政执法错案造成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者构成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主要原因之一的,即发生情节特别恶劣、影响极坏的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败诉或负国家赔偿责任的,可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全部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30%到50%;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20%到40%,次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10%到20%。 此外,办法还对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进行了明确认定,同时对执法错案的认定与追究的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