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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4+1”制度建法治政府:政务公开 失职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0:2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30日电 从7月1日起,重庆创建法治政府的“4+1”制度将正式实施。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4+1”制度包括:《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及重庆市《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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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这些制度,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11个方面的事项,行政机关都应组织听证。这些事项包括:拟定和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设定或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开挖、改造城市主干道,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等。

  政府机关应无偿提供政务信息,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公务员选拔任用情况等20类政务信息应主动公开。

  按照这些制度,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应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登记编号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群众有权拒绝执行。

  同时,重庆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及因效能低下、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在重大灾害时刻拖延懈怠、瞒报、虚报、迟报数据,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等18种情形将被追究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

  重庆市内具有法定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材料、应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等,应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的审批项目继续审批、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等,要责令改正,并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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