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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年限昨出五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0:24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昨天下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通报会,就全省100多万城镇企业参保职工从1989年至1995年期间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指数计算重新作了五条新规定。

  据悉,1989年至1995年参保职工缴费工资资料不够完整,为保证企业参保职工在退休时能按时足额领取退休金,改变过去到职工退休时才确认养老金缴纳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去年3月起至2005年2月的两年间,对全省已参保的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和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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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缴费年限进行重新确认。确认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均重新下发文件加以解决,这项新规定是第四份补充规定。本报特邀专家就新规定做了解读。

  专家解读五新规

  规定1

  1989年至1995年期间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参保职工,其参加工作当年应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在按规定缴费后,其当年缴费工资以其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12予以确认。

  专家解读:大、中专毕业生一般都在每年7、8月份参加工作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均以一年为整数。这样当年就少缴约5个月的保险费,一旦到了退休,在计算退休金时,其少缴部分将影响到社会平均指数,对今后退休金领取金额影响较大。因此采取这项作为视同缴费政策。

  规定2

  1989年至1995年期间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其当年的缴费工资以当年的本省(不含厦门)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的可视同缴费月数+当年的实际缴费工资予以确认。

  专家解读:与大、中专毕业生情况相似,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报到上班时间不同,其参保缴费时间也不一样,为了不影响退休金,采取这项视同缴费政策加以弥补。

  规定3

  1992年至1995年期间参加工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参保职工,其实际缴费指数按其实际工作年限的缴费工资计算求得。

  专家解读:按以往规定,在1996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个人缴费指数不低于5年,现在规定可以按实际工作年限为计算指数。

  规定4

  1994年至1995年期间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职工流动到企业的,其1994年至1995年的缴费工资按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记载的个人缴费工资予以确认。转移单记载的个人缴费工资低于相应年度本省(不含厦门)职工平均工资的,以相应年度本省(不含厦门)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确认。

  规定5

  省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1989年至1995年期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工资按本省(不含厦门)相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的比例额予以确认。

  专家解读: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从1989年开始实施,但外省不一定也在这一时间开展,此项规定主要针对从省外转入本省的参保人员。

  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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