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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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0:42 北京日报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市政府对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共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31项。市政府决定,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保留94项,取消137项,现将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规范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实施主体,并指导区、县有关工作部门落实清理结果。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行政许可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进一步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等,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