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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行政许可法遏制审批5弊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0:46 新华网

  明天(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这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进而促进行政管理体制、目标、方式、程序的改革,促进政府及公职人员执政观念的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将产生深远的作用———

  在长期的生活和工作中,人们逐渐习惯了要干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去政府的管理部门询问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比如,搞一个工程、开一家店,就需要审批。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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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审批,那么从申请到批准的过程,很可能是极为复杂和痛苦的。盖几十个章、拖个一年半载的,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形成并逐步完善于计划经济时代。当社会转型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一统天下的审批制度则显出了明显的阻碍性。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束缚了企业的手脚,而且严重妨碍了市场的公平,降低了经济效率,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也不符合WTO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个高效的、公平的、便捷的审批制度的出现势在必行。

  《行政许可法》正是针对在行政许可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各种较为严重的问题而确立。

  遏制弊端一:许可设置过滥

  由于许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分迷信审批、许可的作用,把审批、许可看成是行政管理的法宝。这些年来,几乎各级政府都在自设许可。政府的各个部门,甚至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如决议、决定、公告、通告等)设置许可;设置许可的事项更是五花八门。据一家媒体报道,有一位投资商想搞个建材城,为审批跑了整整3年,公章还没盖完。

  相关法条:《行政许可法》第4条确立了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的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而不是哪个机构想设就设。第12条更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遏制弊端二:利用许可谋利

  一些政府部门在设置许可的同时,还设置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在实施许可时,一些行政机关另外巧立名目,增加收费的范围和额度。比如,不少人参加过这样的资格考试,报名之后,先得花钱买指定的考试辅导教材,还要花钱参加指定的培训班。就是说,有关部门对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搭卖教材。

  相关法条:为解决利用许可乱收费,《行政许可法》第10条确立了对许可行为的监督原则,即“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

  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这意味着7月1日后申请审批事项,如果有人向你要表格的“工本费”,你可以拒付。因为按照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老百姓当然无需再为所谓的“工本”埋单。

  遏制弊端三:许可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一个事儿要办几个、甚至几十个许可,一个许可要经过几个、甚至几十个部门的审批。而办理许可又无严格的时限要求,办理人员责任心强的,或与申请人关系好的,可能十天半月办下来;遇到办理人员不负责任的,或有其他不良企图的,一个许可可能一年半载或长时间办不下来。如果是各部门或各部门机构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则办理过程更为复杂。

  相关法条:《行政许可法》第6条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便民、高效原则,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如果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遏制弊端四:许可程序不公开、“暗箱操作”

  近几年来,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发展到了愈演愈烈的程度。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应予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许可的却给予许可。把办理许可视为给相对人“恩赐”,明示或暗示相对人给予回报,或暗或明搞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一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只重视和热衷于颁发许可证,通过审批、发许可证收费和获取其他好处,而对被许可人在获取许可之后实施的行为却不闻不问,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市场秩序混乱,许可作用尽失。

  相关法条:正是为了解决行政许可行为中严重腐败问题,《行政许可法》在第5条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律还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法律同时明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些规定使行政机关“盖公章”难搞暗箱操作,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遏制弊端五:随意变更许可,造成损失

  一投资商得到许可在某处做一项较大工程,但工程开始后,却被叫停。某行政机关认为此工程不符城市新的发展规划。该投资商为此工程不但推掉了其他事项,而且做了不少前期投入。对他的损失,有关部门却迟迟不作答复。像这种申请许可后,管理机关随意终止或变更许可,不讲诚信,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并非鲜见;当然,有时行政机关虽是因为情势变更、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必要撤回或变更许可,但对相对人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却往往不予任何补偿。

  相关法条: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这种漠视相对人权益的情况,《行政许可法》第8条确立了“……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和……应当给予补偿”的政府信赖保护原则。第7条确立了“……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救济原则。(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副院长,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链接:近1900项剩余行政审批项目如何处理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玉赋披露,经过3轮清理,目前我国尚剩余近1900项行政审批项目,对这些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据《行政许可法》作保留处理。

  现在剩余的近1900项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比较复杂,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拟分为三部分作保留处理。

  第一部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约有800项。这些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这部分审批事项拟作为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第二部分,依据党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部门文件等设定的约有500多项。这部分审批项目,拟以国务院决定的方式公布,作为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第三部分,有约500多项审批项目,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府多方面的管理事务。这些项目尽管不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却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其中有不少审批事项涉密程度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这部分项目拟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以内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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