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私接闭路可罚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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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0:5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今后擅自在广播电视设施上挂接收听、收视电视设备的,个人可能被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昨日召开的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的《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中作出了上述规定。 迟交闭路费要交违约金
在审议中,收取滞纳金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收取滞纳金的可在双方的有偿服务合同中约定,但法规不宜作具体规定。但鉴于福州市欠缴维护收视费的情况比较严重,考虑到有线电视收费尚属于行政事业收费,设立违约等法律责任可督促违约用户按时缴费,而且兄弟城市的立法中也有此类规定。为此在此次提交草案修改稿中仍保留了有关表述,将滞纳金改为违约金:有线电视用户不按期缴纳维护收视费的,由广播电视运营单位通知其限期补缴,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总额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逾期2个月仍未补缴的,可以停止向其传送信号;停止后1年仍不补缴的,可以作销户处理。 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在广播电视设施上挂接收听、收视设备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对损坏、遮盖、涂改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天未接通信号退一个月费用 另外,草案修改稿还将广播电视运营单位接通信号的时限由30日改为10日,以保护用户利益。因广播电视运营单位责任,造成未按期限接通信号的,逾期1至5日的,退还用户1个月的维护收视费;逾期5日以上的,每5日再退还1个月的维护收视费。 本报记者 阙文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