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工伤险7月1日起与天津市“接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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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1:17 新华网 | |||||||||
以前在天津市开发区工作的参保人员所享受工伤保险执行的是单独的标准。29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开发区工伤保险自2004年7月 1日起将与天津市工伤保险政策并轨。并轨后,凡 2004年7月1日后在开发区首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费率执行国家及天津市工伤保险的现行规定。从 2004年7月1日起,对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将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但规定若因调整造成待遇降低的,则不作调整。
并轨后缴费基数与费率执行天津市现行规定 2004年 7月 1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在 2004年 12月份前 (含12月份)不作调整。自 2005年 1月起,统一按国家及天津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缴费基数与费率。凡 2004年7月1日后在开发区首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费率执行国家及天津市工伤保险的现行规定。 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也要统一标准 关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申报期限、工伤认定程序、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办法,开发区从2004年1月起统一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自 2004年7月1日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来源:每日新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