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的烦恼:赢了官司回不了岗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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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4:11 新华网 | |||||||||
四川凉山益门煤矿医生何玉林因停薪留职和“买断工龄”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为了讨回公道,他走上法庭。最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单位恢复他的劳动关系。然而,令何玉林苦恼的是——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益门煤矿医生何玉林因停薪留职和买断工龄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历时两年,经一裁二审,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最后判决单位恢复他的劳动关系,但时至今日,单位仍未给他安排岗位。何玉林说,两年来,他一分钱收入也没有。他说,自己是1994年经省人事厅安排到三州支边的本科大学生,也
益门煤矿:解除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益门煤矿有关人员在仲裁庭审时辩称,2002年1月何玉林自谋职业期满后,由于医院人员配备已满,无法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属于矿上富余人员。由于矿上生产经营困难,人员负担沉重,按照凉山州政府的指示制定的《益门煤矿2002年剥离辅助分流人员实施方案》,何玉林于2002年2月28日向矿上递交了自愿分流的申请,因此,解除何玉林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何玉林:我不属于分流人员何玉林说,他是作为省人事厅分配到益门煤矿的支边人员,并不是单位一般的工人,属于国家干部。而且是在单位做动员工作后才递交了买断工龄的申请,后来得知就职煤矿的学校和医院工作人员不属于分流范围后,本人又书面要求退回2002年2月28日写的自愿买断工龄申请书。2003年3月10日益门煤矿公告了分流人员办理相关清算手续的通知,何不服处理决定而未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单位应当恢复其劳动关系。当何玉林向凉山州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2003年8月22日,州仲裁委作出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法院:单位应恢复其劳动关系会理县法院在一审查明后认为,根据凉山州政府2002年4月24日凉府发(2002)48号《关于州益门煤矿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四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剥离学校和医院,移交会理县政府统一管理”的规定,何是煤矿医院的医务人员,不属于分流范围。虽然何玉林自愿递交了买断工龄的申请,但在得知自己不属于分流范围后,先口头申请又于2002年11月14日书面要求单位退回“自愿买断工龄分流”的申请,益门煤矿于2003年2月18日才答复“不予退回”,并于2003年3月1日解除了与何玉林的劳动合同。其做法有所不妥,应依法予以纠正,判决益门煤矿恢复何玉林的劳动关系。益门煤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凉山州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益门煤矿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2004年4月19日,驳回了益门煤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但时至6月底,中院的判决仍未得到执行,何玉林的岗位依然没有着落。(蒋玉龙)(来源:工人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