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友歌曲被盗版环球唱片获赔28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6:41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丁慧、杨金志6月30日报道:香港歌星张学友的音乐作品未经允许被制成了MP3《张学友精选》,歌曲的录制者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将参与制作、发行、销售的三方单位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中新联公司和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连带赔偿环球唱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8万元。
2002年夏,环球唱片公司在七宝乐购公司购买了名为《张学友精选》的MP3光盘,单价为人民币10元。光盘中共收录了张学友的144首歌曲,经过比对后发现,其中38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为环球唱片所享有。2002年12月,环球唱片向法院提起诉讼,MP3光盘的销售商七宝乐购公司、制作者中新联公司以及发行者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均被列为被告,环球唱片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移交、销毁侵权录音制品,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1.8万元,并共同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MP3《张学友精选》是2001年4月由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委托中新联公司复制制作的,当时共复制了1000张。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出版文化艺术方面的音像制品等。但是,在中新联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上,标示的有效期限为:自1998年4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认为其歌曲来自网站的下载,但提供的歌曲清单只是其单方面自行制作的材料,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中新联公司作为专业的光盘复制单位,理应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但其仅提供了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具的版权证明,而不能提供其应当要求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提交的权利人的授权书,且所留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在其接受复制委托之时已过期。可见,中新联公司在接受委托复制MP3光盘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 法院还认为,七宝乐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涉讼MP3光盘有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作为销售者,与中新联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并无侵权的共同过错,其销售行为也未与被告中新联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复制、出版行为直接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故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