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关于三个性质不同水域的生产和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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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7: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姚润丰、董峻)《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于6月30日生效后,中越双方商定设立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并对这三个性质不同的水域分别做出生产和管理规定。协议规定,共同渔区的范围为北部湾封口线以北、北纬20度以南、距分界线各30.5海里的中越两国各自专属经济区相连海域。由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确定各方在共同渔区内作业渔船数量。协定生效第一年,一方进入共同渔区另一侧的作业渔船为1543艘,其中拖网渔船不超过617艘;单船功率为60-400马力,总功率为
协议规定,过渡性水域范围为北纬20度以北、北纬20度54分以南、分界线两侧双方部分专属经济区相连水域。过渡期为4年。协定生效后第一年,一方进入过渡性安排水域另一侧作业的渔船数量为920艘,其中拖网渔船不超过322艘;单船功率为20-200马力,总功率为78200马力。上述船数和功率逐年削减25%,4年后完全撤出分界线另一侧过渡水域。 协议规定,未获得许可证进入同共渔区和过渡性安排水域对方一侧从事渔业活动的,对方可根据其国内法律的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没收所有渔获物、渔具和从事非法捕捞活动所使用的工具。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者的刑事责任。对水产资源造成损害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规定,持有共同渔区捕捞许可证,在共同渔区对方一侧作业的渔船,或持有过渡性安排水域捕捞许可证,在过渡性安排水域对方一侧作业的渔船,如有各种违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持有共同渔区捕捞许可证的一方渔船,不得在过渡性水域的另一侧水域作业;而持有过渡性安排水域的一方渔船,也不得在共同渔区的另一侧水域作业。 协议还特别提示小型渔船缓冲区为避免双方小型渔船误入另一方领海引起纠纷而设立,其范围为两国领海分界线北端第一界点向南延伸10海里、分界线两侧各3海里的水域。船机功率不超过60马力或船长不超过15米的小型渔船,一旦误入小型渔船缓冲区对方一侧必须立即撤出。船机功率和船长超出此范围的渔船一律禁止进入小型渔船缓冲区一侧水域。中方渔船一律禁止进入距白龙尾岛15海里范围内的水域。 | |||||||||